新娘不是我 反對準新人結婚的4個理由
發布時間: 2016/11/22 13:48
最後更新: 2017/01/12 11:21
富商劉鑾雄、甘比(陳凱韻)、呂麗君這段三角關係近日再成城中熱話,事情到今日(22日)再有突破性進展,大劉及甘比已於日前向婚姻註冊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,入紙申請與註冊結婚,換言之二人將結束14年愛情長跑,甘比亦會「坐正」做劉太。
任何新人在遞交通知書後,婚姻登記處、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會公開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份最少15日。在這段期間,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的人士,可以對這宗婚姻提出反對。期間無人反對,而男女雙方又符合所有法定要求,就可成婚。
那些人有資格可提出反對?反對他人成婚又要基於甚麼理由?TOPick請教了律師鄭家富及鄧達明:
1. 可基於哪些原因反對他人成婚?
鄭家富指,任何人均可向婚姻註冊處提出反對,但須提交足夠證據;反對原因一般可歸納作以下4大理由:
- 其中一方為重婚,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結婚
- 結婚雙方有血緣姻親關係
- 其中一方的心理上或性能力上有問題(例如其中一方為變性人,但未完成變性手術)
- 其中一方未滿21歲,未獲其家長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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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由誰判斷反對是否有效?
但反對是否有效,鄧達明就指要交由婚姻登記官判斷。如當事人曾結婚,在與他人再婚時其離婚手續未完成,入紙就會被拒,不過可在辦妥手續後重新入紙。
是否有人對「劉甘」兩人的擬結婚申請提出反對?TOPick訪問了當值的婚姻註冊處職員表示,因涉及私隱,不便透露,只表示若有人提反對,婚姻註冊官會按對方提出的理據等,作出考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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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事實婚姻可否成為反對理由?
鄭家富指,香港法例並不承認「事實婚姻」,因此即使與當事人育有子女,當事人亦無法阻止對方成婚。
事實上,呂麗君亦於日前表明不會向劉鑾雄提出法律訴訟的聲明中,指出「事實婚姻」的概念在香港並不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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